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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畢 (結) 業學員生,以主管機關有案可稽者為限,其因現在案件 不齊無案可稽,而申請人能提出有力參考資料足資認定者,以函復方式證 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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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