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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 第3條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3條
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 裁徹之各省 (市)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 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 給結業證明者。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 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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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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