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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5條

以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申請發給畢 (結) 業證明書者,需填具申請表 ( 附表式) 保證書 (附表式)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須向國防部情 報局申請,由該局函轉內政部發給之。 前項保證書之保證人,必須為同班期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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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