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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32條

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 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 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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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