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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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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10條
選舉完畢後,應由鄉鎮公所指導保長,將當選人姓名、年齡、資歷、所得 票數,連同選舉人名簿、選舉票、選舉經過,送請鄉鎮長彙報縣政府,由 縣長確定各保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後,公布其姓名及所得票數,並通知當選 人候補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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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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