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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11條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答覆,逾期不簽覆,視為願應選 。 當選人不願應選時,即以得票次多數之候補當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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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