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 第3條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3條

鄉鎮民代表之選舉,由各保保長在本保召集保民大會舉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