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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6條

選舉票應由鄉鎮公所製定,並加蓋鄉鎮公所圖記,分發各保備用,其式樣 依附表之所定。 各保選舉人例選舉場所後,應簽名於選舉人名簿,按簽名人數發給選舉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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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