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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2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 二、服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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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