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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1條

鄉鎮內之編制為保甲,每鄉鎮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 ,每保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每甲以十戶為原則, 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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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