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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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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 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 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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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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