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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2條

鄉鎮之劃分,以人口經濟文化交通等狀況為標準,由縣政府擬訂繪具圖說 ,呈請省政府核准彙報內政部備案。 現有之鄉鎮區劃,如因歷史關係及自然條件,不適於依前條規定編制時, 得由縣政府酌量變通擬訂,繪具圖說,呈請省政府核准施行,報內政部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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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