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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3條

保長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及保國民兵隊隊長,在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 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保長不得兼任甲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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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