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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7條

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民政幹事得由副保長擔任,警 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經濟或文化幹事,得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 任之。 前項幹事,若無相當人員時,得由一人兼任二職,在經費不充裕區域,得 僅設幹事一人,均由保長延聘,或由鄉、鎮長商同保長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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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