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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6條

保長副保長被罷免時,應即由保民大會依法改選之,保長或副保長違法或 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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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