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關於專業訓練之修習時數及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