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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
第三條
第二款第一目及
第四條
第二款第一目關於專業訓練之修習時數及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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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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