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
第六條
所稱免予試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應具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一、具…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應具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一、具…
第5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相關專業工作,指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各該專業類別全職專…
第6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但書所稱領有較擬任職務級別高一級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以該職業證書所能擔…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第8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第9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 第1條
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