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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但書所稱領有較擬任職務級別高一級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以該職業證書所能擔任之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起敘,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初任醫事人員領有較擬任職務所須具備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高一級之證書,得敘與該較高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所能擔任之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二、現職醫事人員經考試及格取得較現任職務所須具備之同類別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高一級之證書,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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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