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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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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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