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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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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