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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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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