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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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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
第四條
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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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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