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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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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