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