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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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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