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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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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