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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放射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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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