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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11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 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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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