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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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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12條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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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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