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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35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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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