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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39條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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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