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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41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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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