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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40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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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