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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38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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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