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師法 › 第33條

醫師法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醫師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