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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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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40條
第 五 章 公會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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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32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
第34條
(刪除)
第35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36條
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37條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
第37-1條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
第38條
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
第39條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
第41條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41-1條
(刪除)
第41-2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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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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