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師法 › 第35條

醫師法 第35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醫師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