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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37條

第 五 章 公會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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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31條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第32條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第33條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第34條(刪除)第35條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第36條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37-1條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第38條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第39條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第40條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第41條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第41-1條(刪除)第41-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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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