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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7條

臨床試驗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不適用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四條第六十五條有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亦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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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