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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 第 一 節 通則
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具合法憑證,設置必要之會計紀錄,符合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應保存之。 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社團法人除適用前述規定外;其會計制度,並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醫療法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醫療法人對於前項之命令或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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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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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