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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35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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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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