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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30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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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