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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 二、調解之申請日期。 三、舉行調解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前項紀錄,應附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二、調解方案之內容。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五、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簽名。 六、其他相關補充資料或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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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