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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 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解。 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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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