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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2條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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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