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18條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