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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0條

本保險之再保險事宜,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辦理。 農會辦理本保險,其保險專戶(帳)於本法第十二條施行前之結餘款,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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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