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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第3條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
第五條
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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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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