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第3條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