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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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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