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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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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